漏保2台,蒂升电梯一分公司被处罚!
发布时间:2024-08-14 15:26:44
主要违法事实:
经查明:当事人(蒂升电梯(中国)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)的运营主管丁x庆自述其公司与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签订51台电梯购买合同,后电梯安装完毕后,使用单位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起陆续办理部分电梯的检验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,同时双方签订免费维护保养合同,由当事人提供为期3年的电梯免费维保服务。2024年6月27日,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,经查发现截止2024年5月9日,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6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,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电梯的维保单位,2024年5月应按(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5002-2017)要求对上述16台电梯进行半月/次的定期维保,但5月当事人仅维护保养了14台电梯,未按要求两台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,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。当事人称发生上述问题系其公司安装和维保部门未交接好,工作流程上失误所致。因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为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的配套服务,未单独收费,故无违法所得。
行政处罚种类、依据、内容: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,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处罚。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: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。